(2017)陕01民终9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年颖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年颖国,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年颖国,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无业,住陕西省兴平市.委托代理人:余洋,郭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2889弄6号长泰广场办公楼E座3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全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年颖国与被上诉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04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041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年颖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 伟审判员 王西平审判员 何育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焦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