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方占平与被告戴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占平,戴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3828号原告:方占平,男,1987年3月4日生,现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蕤,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俊,男,1987年1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伟(被告父亲),男,住址。原告方占平与被告戴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占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蕤、被告戴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占平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地砖损失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及利息;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本区××街道湖滨××室房屋。2015年7月20日,被告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不当导致积水下渗,2016年1月26目,又因被告未尽到合理使用保护房屋设施的义务造成水管破裂,两次造成案外人钱某某房屋受损,2016年1月,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予以赔偿,经法院调解,原告赔偿了钱某某20000元,由于钱某某的损失系被告使用房屋不当造成,相应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另被告承租房屋期间还造成了原告房屋地砖损坏,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戴俊辩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太阳能渗水系原告安装的问题,水表冻裂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渗水发生后被告曾支付了原告2000元,双方的事情已经解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QQ聊天记录、本院(2016)苏0116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方占平与被告戴俊系同事关系。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原、被告协商,原告提供其位于本区××街道湖滨××室房屋,由被告与原告共同居住并共担水电费用。2015年7月20日上午8时许,因太阳能热水器使用不当,导致水漫溢至案外人钱某某所有XXX寓XX幢XXX室,致钱某某财产受损;2016年1月26日晚9时许,XXX室屋内水管爆裂,积水再次浸漫至XXX室,再次造成钱某某财产损失。2016年2月15日,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方占平赔偿,经调解,方占平赔偿了钱某某20000元。2016年6月7日,被告戴俊支付给方占平2000元,嗣后,原告方占平要求戴俊承担20000元损失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5年7月,被告戴俊与原告共同居住期间,因使用太阳能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房屋使用人即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主张损害事实发生时,其未使用房屋,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2016年1月26日发生致害案外人钱某某财产的原因系水管爆裂所致,因水管爆裂并非被告的过错所致,鉴于原告为水管的所有权人,而被告时为水管的使用权人,因此,两次损害事实造成他人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提供的本院(2016)苏0116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证实,两次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为20000元,原、被告各应负担10000元,因被告已支付了原告2000元,实际被告应支付原告8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地砖损失2000元及被告支付的2000元为租金的观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占平8000元。二、驳回原告方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被告各担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