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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爱与马翔、王学东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马翔,王学东,王学福,王学刚,郭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24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男,住所地甘州。被执行人马翔,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学东,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学福,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学刚,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郭剑英,男,住所地甘州区王爱申请马翔等其他案由一案,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爱于2015-1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施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