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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爱武、许有吃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爱武,许有吃,毕治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7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爱武,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有吃,绰号“油漆”,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毕治华,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爱武、许有吃、毕治华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爱武、许有吃、毕治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常爱武联系被告人许有吃,借许有吃开设于杭州市江干区某街道某东苑6排4号1楼的棋牌室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许诺给予许有吃抽头款两成的好处费,许有吃表示同意。当日下午,被告人常爱武联系参赌人员至该棋牌室,使用扑克牌为赌博工具并以现金押注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以每日人民币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毕治华负责抽头。当日参赌人员十余人,抽头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5月4日中午,被告人常爱武再次联系参赌人员到该棋牌室聚众赌博,被告人毕治华继续负责抽头。当日下午15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并查获被告人常爱武、毕治华及胡某1、胡某2等十余名参赌人员,同时查获扑克牌、骰子等赌博用具。经查,被查获当日,被告人常爱武等人抽头渔利人民币950元。综上,被告人常爱武等人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4日期间,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有吃于2017年5月9日下午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常爱武、许有吃、毕治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胡某1、毕某1、胡某2、程某、毕某2、张某1、马某、常某、胡某3、刘某、毕某3、王某、陈某、张某2、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常爱武、许有吃、毕治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爱武、许有吃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毕治华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直接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爱武、许有吃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常爱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有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治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爱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有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毕治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常爱武、许有吃、毕治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