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卫迎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迎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976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迎军,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迎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赵正乐,被告人卫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卫迎军酒后驾驶牌号为豫H×××××小型汽车,沿温县番田镇杨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杨磊初级中学门口东路段时被查获。经检验,卫迎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卫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血样提取及查获现场照片,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迎军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文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文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