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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与陆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陆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710号原告: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4397676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三丰路301号。法定代表人:杨寿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公司员工。被告:陆辉,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陆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郭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