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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中德诉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中德,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1民初553号原告曾中德,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中连乡民主村。法定代表人:刘命成,该矿矿长。原告曾中德诉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中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经法庭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中德诉称:2011年5月22日,被告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煤矿被强行关闭,导致所有的农民工人工资没有结算,五年过去了,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返还被告国土资源费,民兴煤矿股东承诺以这笔国土资源费来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资。现民兴煤矿的股东杨尊书、潘铁光两人一起写下75000元的欠条,却至今未给付分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是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2003年8月21日。2010年9月原告曾中德带领其负责的井下掘进小队进入被告处从事掘进工作。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约定以工程量的完成度来计算工资。2011年5月22日,被告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责令关闭,原告离开被告处。此时,被告拖欠原告及其负责的井下掘进小队2011年3月、4月、5月三个月的工资未支付。2017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曾中德出具欠条,欠条上写明尚欠原告曾中德工程工资75000元。原告向本院起诉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8200元,至开庭审理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680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欠条、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法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原告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中德要求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支付工资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冷水江市中连乡民兴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中德工资56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双飞人民陪审员  刘伟秋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卫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