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德志申请执行程国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志,程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韩德志,男,汉族,1967年08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程国印,男,汉族,1979年09年0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本院在执行韩德志与程国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德志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程国印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19289.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尚有19289.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程国印在乌兰镇有房屋,已在他案中保全,但不宜处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智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