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122号原告:陈某,甘肃省华亭县人,住华亭县。被告:刘某,住华亭县。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