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道林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林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道林,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驾校教练员,住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小好,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道林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道林及其辩护人刘小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6时,被告人陈道林在自家耕地架设三张网具,用音箱播放鸟的声音吸引其他鸟类的方法,捕获4只“腊嘴鸟”(别名梅花雀)。被告人陈道林将两只鸟装入笼中,另两只鸟放生。被刘某发现后,被告人陈道林拿着鸟笼逃离现场,并在逃跑途中将两只鸟放生,将鸟笼丢弃。之后,被告人陈道林返回现场将网具拆除逃离现场。被告人陈道林等侦查人员勘查完毕现场后,返回现场将三张网具拿回家中在厕所销毁。被告人陈道林于2017年5月4日主动到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道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陈道林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道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只鸟已由陈道林放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道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道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陈道林在蚌埠市长青乡宋洼村自家耕地架设三张捕鸟网,用音箱播放鸟的声音吸引其他鸟类的方法捕鸟。7时许,陈道林到架设捕鸟网处查看,发现捕获到4只腊嘴鸟(别名梅花雀),当即将腊嘴鸟装入随身带去的鸟笼中,在装入第二只鸟的时候,被爱鸟人士刘某发现并上前制止,陈道林随即将另两只鸟放生。因刘某报警,陈道林害怕,带着鸟笼逃离现场,途中,将笼中两只鸟放生、鸟笼丢弃。之后,陈道林返回现场将网具拆除并离开。当日下午,陈道林等侦查人员勘查完毕现场后,再次返回现场将三张网具拿回家中,在厕所销毁。被告人陈道林于2017年5月4日主动到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蚌埠市禹会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道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陈道林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道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陈道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腊嘴鸟已由陈道林放生,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道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判处管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道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作案工具竹竿四根、鸟笼五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元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小会书 记 员 李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