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338号原告:王某1,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54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海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