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万佳汇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志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万佳汇置业有限公司,高志锋,王日荣,武陟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86号原告:焦作万佳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518号。法定代表人:XX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锋,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霄、曹阳(实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日荣,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第三人:武陟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国定,常务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系该单位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万佳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锋、第三人王日荣、武陟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万佳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