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创、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洛龙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创,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洛龙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陈创,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洛龙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昭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焦江波、何阳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创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洛龙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创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74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陈创与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洛龙医院均不服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洛劳人仲案字(2016)第204号仲裁裁决书,向一审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当并案审理,一审法院按照两个案件进行立案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742、7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张海舟审判员 裴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利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