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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耀州与被申请人张朝霞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耀州,张朝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881民督18号申请人:王耀州,男,1968年4月14日,汉族。被申请人:张朝霞,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耀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耀州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事关系。2016年9月份,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5里、每月支付一次利息、使用期限为半年。2016年9月20日,申请人将100000元借给被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据一份。该笔借款本息,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朝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耀州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至返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申请费766.7元,由被申请人张朝霞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彤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