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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璞东与庞春霞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璞东,庞春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59号原告:胡璞东,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庞春霞,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原告胡璞东与被告庞春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胡璞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璞东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璞东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