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璞东与庞春霞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璞东,庞春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59号原告:胡璞东,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庞春霞,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原告胡璞东与被告庞春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胡璞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璞东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璞东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