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1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海军、陈国兵与张华、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军,陈国兵,张华,陈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1民初1634号原告:周海军,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原告:陈国兵,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来,金湖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陈春梅,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海军、陈国兵诉被告张华、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来、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海军、陈国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9000元及利息(其中149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90000元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华、陈春梅向原告周海军、陈国兵借款239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张华、陈春梅辩称:两被告未向原告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华、陈春梅分别于2012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50000元、于2013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于2013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99000元,并分别于上述借款当日出具借条给原告。其中,借款双方在2012年12月25日借款50000元和2013年10月4日借款99000元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2013年2月2日借款9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三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原告经索要无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海军、陈国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张华、陈春梅签名的借条三份,经审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有效,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被告张华、陈春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9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原告陈述上述借款交付方式均为现金交付,从借款数额来看亦符合交易习惯,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借款双方虽然对其中两笔借款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但原告起诉时以借款约定利率的法定上限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超出部分自愿放弃,系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的借款90000元,原告从起诉之日按照法定的借款利率标准主张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华、陈春梅辩称本案讼争借款原告未实际交付,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系受胁迫出具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华、陈春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海军、陈国兵支付借款239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49000元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9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被告张华、陈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沈泽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