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东华与被执行人甘肃西夏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华,甘肃西夏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保36号申请人:刘东华,女,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泽县沙河镇县府街18号4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6503290043。被申请人:甘肃西夏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上坪开发园区188号。法定代表人:郭维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甘0723执保3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夏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现因本案申请人撤销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西夏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账号48060154500000461)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