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财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荣华、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荣华,徐某,王秀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财保508号申请人:徐荣华,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徐某,男,200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秀丽,成年,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驾驶王秀丽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保全价值7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沂南营销服务部承保的7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某驾驶王秀丽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戚强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