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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德凤与罗德刚、何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凤,罗德刚,何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48号申请人:罗德凤被执行人:罗德刚、何东花本院在执行罗德凤与罗德刚、何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德刚、何东花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577870.00元(不含利息)元,执行费81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昌荣审判员  付 友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