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德凤与罗德刚、何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凤,罗德刚,何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48号申请人:罗德凤被执行人:罗德刚、何东花本院在执行罗德凤与罗德刚、何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德刚、何东花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577870.00元(不含利息)元,执行费81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昌荣审判员 付 友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