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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邱三秀、袁杭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三秀,袁杭州,瑞金市金瑞交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袁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邱三秀,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袁杭州,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瑞金市金瑞交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光林,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邱三秀与袁杭州、瑞金市金瑞交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袁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邱三秀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杭州、瑞金市金瑞交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441元,要求被执行人袁光林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22094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文书,但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光林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袁光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袁光林名下无登记的房地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光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袁杭州、瑞金市金瑞交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被执行人袁光林应支付的赔偿款及诉讼费22094元。综上所述,因��案被执行人袁光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邱三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