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国门店与刘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国门店,刘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4257号原告: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国门店,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地下一层。负责人:田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宾,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国门店与被告刘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国门店之委托代理人李莎、魏增春,被告刘宾及委托代理人郑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国门店诉称,我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未能及时发放被告工资及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提起诉讼后,经与被告协商已确定补偿数额,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宾辩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经双方协商我考虑了对方的困难,现同意在参照仲裁裁决结果的基础上原告支付给我236000元和解解决,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7月23日入职原告处,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220元加业务提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第三十一条约定:“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均认可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2017年1月至2月的基本工资,欠付业务提成2017年1月10356元、2月12816元和3月1日至10日的基本工资1210.9元。2017年3月11日因拖欠工资被告提出辞职。本案庭审中,原、被告经协商均同意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共计236000元解决本纠纷。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1563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履行期间,因原告未按约及时支付给被告工资并造成损失,现双方经协商均同意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236000元解决本纠纷,本院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国门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被告刘宾2017年1月1日至3月10日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国门店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宪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