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65号原告姚某某,女,58岁,汉族,不识字,农民。被告张某某,男,5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以需要补充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