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志军与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军,董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838号原告:薛志军,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建军,男,约46岁,汉族。原告薛志军诉被告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薛志军现以与被告董建军私下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当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志军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薛志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强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