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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勇与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725号申请人:郭勇,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唐玲,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申请人郭勇与被申请人杨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秀玲(含户名为胡学辉)的银行存款1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杨秀玲(含户名为胡学辉)的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1年;二、将申请人郭勇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洪江市XX镇XX路XX春天XX栋XX室(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黔城字第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