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然,蒋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291号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杨绍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香,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收中心经理。被告舒然,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被告蒋荣,女,1970年1月10月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然、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然、蒋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然、蒋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向 辉人民陪审员 金英子人民陪审员 袁小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