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坤、刘朝鲁门与高振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刘朝鲁门,高振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034号原告:张坤,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刘朝鲁门,女,1995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高振邦,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张坤、刘朝鲁门与被告高振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坤、刘朝鲁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坤、刘朝鲁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