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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坤、刘朝鲁门与高振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刘朝鲁门,高振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034号原告:张坤,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刘朝鲁门,女,1995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高振邦,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张坤、刘朝鲁门与被告高振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坤、刘朝鲁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坤、刘朝鲁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