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丽荣与李东、乔学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荣,李东,乔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890号原告:张丽荣,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代理人:胡斐,内蒙古北极光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东,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乔学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荣诉被告李东、乔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荣撤诉处理。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丽荣承担。审 判 长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