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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丽荣与李东、乔学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荣,李东,乔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890号原告:张丽荣,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代理人:胡斐,内蒙古北极光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东,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乔学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荣诉被告李东、乔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荣撤诉处理。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丽荣承担。审 判 长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