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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柳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柳耀文,徐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1146-1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号。负责人毛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柳耀文,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徐翠英,女,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柳耀文、徐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柳耀文、徐翠英偿还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借款1942497.3元及罚息,但被执行人柳耀文、徐翠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以(2015)鄂新洲诉保字第0001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柳耀文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云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09)第转企4361号)及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云路1栋1-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云路第1栋1-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云路第2栋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三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柳耀文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云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09)第转企4361号)及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云路1栋1-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云路第1栋1-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云路第2栋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新字第××号)三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新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