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10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与谈永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谈永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583号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姚黎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永林,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诉被告谈永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谈永林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铭审 判 员  蔡 珺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