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佐欣蕊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佐欣蕊,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佐欣蕊,女,1996年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李霞,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佐欣蕊与被执行人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9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2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3月15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4、2017年3月16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5、2017年3月16日被执行人来法院已给付案款1655元,因被执行人身体患有疾病,不宜司法拘留。经上述执行措施,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房产,但已被抵押,也被另案查封,且本案执行标的额过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申请执行人未在异议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视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的认可。因此,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瓮立臣审判员 徐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游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