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谢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某某给付人民币39920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刘某某送达举证责任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某某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