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行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红、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人民政府,程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行终74号上诉人陈红(原审原告、婺源县马可波罗瓷砖店业主),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婺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叶震春,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凤凰中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颜赣辉,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小饶,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晨,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程彩容,女,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婺源县。上诉人陈红因与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程彩容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健审判员 余细花审判员 郑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耀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