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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金鑫阳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闫保全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金鑫阳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闫保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46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金鑫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法定代表人:李菊红,乌鲁木齐金鑫阳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政府4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闫保全,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生,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申请人乌鲁木齐金鑫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闫保全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闫保全价值2970679.88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金鑫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闫保全价值2970679.88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陆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