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陆军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陆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31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陆军,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农民,初中文化,住泗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辩护人尤晟伟,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陆军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皖13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陆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乾惠、代理检察员秦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陆军及其辩护人尤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陆军酒后到泗县大庄镇大庄街鑫源宾馆,从该宾馆103房间卫生间窗户翻入室内,对入住该房间的黄某实施奸淫。在奸淫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发现该男子不是自己男朋友许某遂喊叫,睡在其身边的许某惊醒后起身将杨陆军按在床上实施控制。泗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该房间内将杨陆军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明,杨陆军年龄等身份情况。(二)抓获经过证明,鑫源宾馆老板袁某报警称,该宾馆抓住一个小偷,大庄派出所民警出警。二、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物证)字(2016)842号《物证鉴定书》载明,杨陆军内裤上面可疑斑迹一处,检出混合人基因型,支持包含杨陆军和受害人黄某的基因型。杨陆军阴茎擦拭物检出混合人基因型。三、被害人黄某陈述,案发当晚,她和她男友许某在泗县大庄鑫源宾馆住宿,凌晨1时许,一个男的从卫生间窗户爬到他们房间和她发生了关系,她感觉不对叫了一声。许某醒后报警,大庄派出所出警来把那个男的带走。四、证人证言(一)许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6日晚,他和女朋友黄某在鑫源宾馆住宿。夜里1点左右,他睡着了,黄某喊他起来。他醒了看到一个男的,裤子脱到膝盖下趴在黄某身上,就把男的拽起来揍了两下。黄某打电话报警,他没让男的提裤子。大庄派出所人到后,男的裤子还没提起来,宾馆老板娘也看到的。黄某说她被那个男的“弄到了”。(二)柏某(大庄派出所协警)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他们接到鑫源宾馆报警说抓到一个小偷,就和协警李浩去看看。他们到宾馆看到两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许某抓住另一个男的叫不准动。被抓的男的身上酒味很重,下身赤裸,裤子在膝盖以下,被按在床上。许某男友说男的弄到黄某了,她怀疑是许某,后来摸到许某在旁边,才知道不是许某,她把男的推下去了。(三)袁某(鑫源宾馆经营者)证言证明,案发夜里1点左右,许某对象敲她门说,有人从窗户爬到其住的屋里,让她报警。她看到许某在床上按着一个男的,男的下身没有衣服。许某男友让她报警,说有小偷,她打电话报警了。五、被告人杨陆军供述,案发当天晚上,他在泗城喝了一斤劲酒和二两多白酒,之后记不清事了。好像打车到大庄镇,迷迷糊糊想找宾馆休息,记不清有没有去吧台开房间。他不知怎么回事开一个暗门,暗门边有窗户没有关,里边好像有男有女讲话。他伸头进窗户问干什么的,男的骂他,他脾气上来就想惹事,脱去外套翻窗户到房间里边,看到床上有一男一女。他趴床上想揍男的,女的吓得拿被子遮挡身体躲到一边。男的揍他,他没打过被按在床上揍,女的后来也揍他。他被打过程中身上的唯一的一件秋衣被拽掉,后来警察到了。他喝醉了,记不清有没有接触女的生殖器。原判认为,被告人杨陆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陆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陆军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杨陆军不构成强奸罪。出庭检察员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陆军及辩护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杨陆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杨陆军供述,他在案发当晚在泗城喝酒,之后记不清事了。但其能从泗城打车至大庄镇,并能准确地找到宾馆,从窗户翻入室内,证明杨陆军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辨别力,杨陆军的辩解不能合理推翻被害人黄某的指证。结合本案证人许某证言、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均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杨陆军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黄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故杨陆军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陆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蔡玉良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