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孔信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信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584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信杰,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因诈骗,1997年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郭金峰,天津溢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信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信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另案处理)到邓州市团结西路西寺东,遇到被害人王某1,谎称其在市委上班,认识被害人孩子,能给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孩子脸上有痣,需要受害人手上的金戒指擦拭治疗,骗取王某1手上的金戒指一枚(价值4386元)。2、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到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小西关居委会益民路,遇到被害人张某,谎称其在政府上班,认识被害人孩子,能给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孩子脸上有痣,需要其手上的金戒指擦拭治疗,骗取张某手上的金戒指一枚(价值1702元)。3、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到淅川县城关镇化肥厂冬青新村路口处,遇到被害人王某2,谎称其在县城民政局上班,认识被害人孩子,能给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孩子脸上有痣,需要金首饰擦拭治疗,骗取王某2的金耳环一对和金戒指一枚(价值2709元)。4、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到淅川县塘坊村渠上组,遇到被害人项某,谎称认识被害人孩子,能为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孩子脸上有胎记,需要金首饰擦拭治疗,骗取项某手上的金戒指一枚(价值1250元)。5、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遇到被害人钟某,谎称认识被害人孩子,能给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女儿脸上有痣,需要被害人的金首饰治疗,骗取钟某的金项链一条(价值496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孔信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孔信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到邓州市团结西路西寺东,遇到被害人王某1,谎称其在市委上班,认识被害人孩子,能给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孩子脸上有痣,需要受害人手上的金戒指擦拭治疗,骗取王某1手上的金戒指一枚(价值4386元)。2、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到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小西关居委会益民路,遇到被害人张某,谎称其在政府上班,认识被害人孩子,能给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孩子脸上有痣,需要其手上的金戒指擦拭治疗,骗取张某手上的金戒指一枚(价值1702元)。3、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到淅川县城关镇化肥厂冬青新村路口处,遇到被害人王某2,谎称其在县城民政局上班,认识被害人孩子,能给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孩子脸上有痣,需要金首饰擦拭治疗,骗取王某2的金耳环一对和金戒指一枚(价值2709元)。4、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到淅川县上集镇塘坊村渠上组,遇到被害人项某,谎称认识被害人孩子,能为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孩子脸上有胎记,需要金首饰擦拭治疗,骗取项某手上的金戒指一枚(价值1250元)。5、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孔信杰伙同薛幸伟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遇到被害人钟某,谎称认识被害人孩子,能给其办理低保,后称自己女儿脸上有痣,需要被害人的金首饰治疗,骗取钟某的金项链一条(价值4960元)。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孔信杰已退赔被害人王某14386元、张某1702元、王某22709元、项某1250元、钟某49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正侧面照及户籍证明,证实孔信杰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因诈骗,1997年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被吉林省珲春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事实。3、收据复印件,证实魏芬庭提供项某被骗金耳环的收据。该金耳环售价为1390元的事实。4、车辆监控照片,证实一辆黑色无牌照尼桑牌轿车在2016年8月20日7时36分许至8时许出现在安徽省六安市丁集镇附近(即钟某被骗金项链的案发地点附近);2016年3月19日15时许至17时许(邓州市张某被骗金戒指的时间在该时间段内)出现在河南省邓州市九龙镇半店村至南邓路-穰东卡口往返的事实。5、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孔信杰在淅川县城关镇化肥厂冬青新村路口指认其在此诈骗受害人王某2一对金耳环和一枚金戒指;孔信杰在淅川县上集镇塘坊村指认其在此诈骗受害人项某一对金耳环;孔信杰在邓州市团结西路西寺东侧指认其在此诈骗受害人王某1一枚金戒指;孔信杰在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小西关居委会益民路指认其在此诈骗受害人张某一枚金戒指的事实。6、报案证明,证实2016年3月19日18时许,邓州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接到王某1上门报案称:2016年3月19日16时30分,在邓州市团结西路西寺东100米处自己的戒指被骗走的事实。7、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19日18时许,邓州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接到王某1上门报警称:在邓州市团结西路西寺东100米处自己的戒指被骗走;2016年3月21日15时许,邓州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接到张某电话报警称:在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小西关居委会益民路自己的金戒指被骗走;2016年4月13日7时许,淅川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接到王某2报警称:在淅川县城关镇化肥厂冬青新村路口自己的一对金耳环和一枚金戒指被骗走;2016年4月14日15时许,淅川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称:在淅川县上集镇塘坊村她婆子的一对金耳环被骗走;2016年8月20日8时许,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丁集中心派出所接到钟某电话报警称:其被人骗取了一条金项链的事实。8、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孔信杰于2016年12月23日在平顶山郏县警方配合下,被邓州市公安局民警在郏县薛店镇抓获的事实。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是项某的儿媳妇,那天我母亲项某到我家给我说她被骗了,听我婆婆说当时她是到家门口的路边正好碰见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车上的人说认识我丈夫和我大哥,说是在办理低保的地方上班,要借我妈的金耳环用(因为女儿脸上有胎记,我大哥芬基说他来借我妈的金耳环,要用金耳环煮水洗洗就好了),我妈就把金耳环让他摘走了,当时这个人没有下车,他们走后,我妈给我大哥打电话问他是否认识这样一个人,我大哥说不认识,我妈才意识到被骗了。后来我就和婆婆一起到公安机关报警了。我听我婆婆说是有两个男的开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一个是司机,另外一个就是骗她的那个人的事实。10、证人魏某证言,证实我听说骗我母亲的骗子被你们抓住了,我来说明一些情况,提供当时购买金首饰的票据。在2014年2月24日,我和我母亲项某一起淅川县购买的,当时为了给庆祝我母亲生日特意给我母亲买的。当时是在淅川县商贸城附近的淅川金戈利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购买的,当时花了1390元,是万足金的耳环,重4.68克,牌子是赛菲尔的,是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含金量是999.9‰。当时金店开的有收据。当时她报案的时候没有拿收据,她忘记了购买价格的事实。11、受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今天下午4点半左右,我骑了一辆自行车在团结西路自西向东走,走到西寺东100米左右的时候,有一辆黑色轿车从我后面追上我,停到我的身边,里面有个男的自称叫红军,在市委上班,说认识我儿子,春节还在一起喝酒,还说给我办个低保让我星期一去市委找他,接着又说他女儿脸上长了颗痣,想给我的戒指借去,给他孩子脸上的痣擦掉,然后我就把戒指给这个男的了,这个男的就开车走了,我也骑车子回家了,到家后我给我儿子打电话说了这事,我儿子说我被骗了,接着我就报案了。我的金戒指17克的,当时花了4600元买的。这个男的,35岁,本地口音,长发,上身穿黑色外套,不胖不瘦的事实。12、受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前天下午(3月19日)16时左右我骑电动车从家中走到邓州市古城办益民路,一辆黑色轿车过来停在我的前边,坐在轿车右后边的一个30岁左右的男的打开窗对我说:姨,我在政府上班,以前你儿子让我给他办事没有办成现在有指标能办了。接着他拿出电话说我姨在我身边,然后让我左手戴的金戒指取了给他,我就把金戒指给了这个男的,然后他就走了。我到新苗小学附近一卫生室输水时他们说我被骗了,我就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说没有人打电话,我很生气今天就来报案了。我的戒指是20年前买的,重约6.6克,当时价值约600元,现在价值约2000元。这个男的三十多岁,黑黑胖胖的。当时车上两个人,还有一个司机。这个男的说他女儿脸上有胎记,需要用老戒指泡水洗脸可以去胎记的事实。13、受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6年4月13日早上7点多一点,我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在淅川县城关镇化肥厂冬青新村路口附近转悠卖鸡蛋,一名男子坐着一辆黑色小轿车来到我跟前,说姨呀,你认识我不认识我?你下来我给你说,然后他让我从三轮车上下来走到他的黑颜色轿车跟前。我说我不认识你,那个男子说我前几天和你女儿在一起喝酒,我们很熟悉,我在县城民政局上班,专门负责办低保的。后来我说听你口音不像淅川人,那个男子就说我在外地当了几年兵,口音就像外地的。后来那个男子掏出来一个手机,装做给我女儿打电话,那个男子就说阿姨就在我身边,你上次给我说让我办低保的事情,我给你办好了,明天就可以去我办公室拿了,这个月就可以领钱了。然后他说阿姨,我女儿脸上有个红痣,需要金子才能擦掉。我说是呀,金子能擦掉。然后那个男子就说你把金子给我,我就说我不认识你,我上哪去找你。那个男子说我就在附近这个营住,我明天就给你了。后来我就开始取金戒指,取下来放在他手里,然后他还要我金耳环。我说你有一个就行了,你还要金耳环哩?那个男子说金子要放在水里煮,这个金子擦罢了,放凉了,用那个煮好的擦,轮换着用。后来他伸手把我的金耳环取下来。后来我问他,你叫啥名,他说我叫红军,在民政局低保股二楼上班。他还说我给你办的低保手续办好了,你就可以用钱了。当时我还感谢他,感谢他给我办低保。正说着,那个黑颜色轿车就跑了。在整个过程中,那个男子始终没有下车。被骗一对金耳环,一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价值1400元,是2010年买的;一个金戒指价值1600元,是2011年买的。重量一对金耳环有5.5克,一个金戒指有5克重。发票现在找不到了。骗子胖胖的,大眼,不是本地淅川口音。他在车里坐着,没有下车,看出来身高。骗子开的车我不知道牌子,就知道是一辆黑颜色的轿车的事实。14、受害人项某陈述,证实2016年4月14日14点多,我从家里出来走到大门口,看见一辆黑色小轿车迎面过来,到我身边停下,把后面的窗户开开说:姨,我是红军,你认识我不?说你大儿子分基认识我,去年他出车祸我给他弄个低保,说让我给你也弄个低保。我说不要。他说他生个闺女脸上有胎记,需要用银子熬水洗洗就好了,你儿子分基说让我来把你的耳环拿回去洗洗,明天就拿过来,我心里想着认识我儿子就同意了。他当时没下车,我趴到车窗户让他把耳环取走了,他走后我给我儿子分基打电话才知道被骗了,然后我儿媳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的耳环是2015年正月十八我过生日的时候,以1280元在淅川县商贸城的一个金银首饰店卖的,有发票随后我拿来。那辆车我不认识车,只知道是黑色,车牌没注意。车上两个人,司机是光头,在前面我没看清脸的事实。15、受害人钟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20日上午8时左右,我从丁集街道沿着丁固路回家,在快走到六明村村部的时候,有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我面前,我被迫把电瓶车停了下来,这个时候这辆黑色轿车里的人将车窗放下来和我说:“阿姨你好,最近怎么样了?上次说办低保有没有办下来?”我觉得这个人比较面熟,就和他说“好点了,低保就办了我丈夫一个人的。”然后他就接着说:“我现在调到丁集来了,阿姨想办低保的话可以和我说,明天带着户口本到政府找我,我帮你办。”于是我就和他聊了起来,在聊天的间隙,这个人接了一个电话,我听到他说,他的女儿在住院。之后他挂过电话之后,就和我说:“我家女儿生病了,脸上长红斑,现在有个偏方说要用带过的金子泡酒擦能擦好,阿姨的项链能不能借给我用一下,明天你去找我的时候我把还给你。”我就相信了这个人,于是就把项链去下来给了这个人。刚把项链给对方的时候我就感觉到不对,就和他说把项链还给我。但是这个时候,他就和司机说“快走”,我就反应过来把车门逮住不让他走,但车还是慢慢地向前走,之后这个人就把我的手掰开,之后他们就走了。我被骗了一条项链。骗我的这个人中等身材,长着一个长脸,皮肤有点黑,梳着一个偏发,上面穿着一个蓝色的短袖衬衫,年龄大概在40-50岁,说话是外地口音。另外一个开车的人我没有注意。对方开一辆黑色轿车,前后都没有牌照,车类型我不知道。现场留下了一副眼镜,是在他们开车的时候被我拽下来的事实。16、被告人孔信杰供述:(1)、2016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薛幸伟我们两个人开着车,到了邓州市城区,在邓州市小西关的一个地方,看到一个老头,骑着一辆自行车,手上带有一枚金戒指,我就让薛幸伟开车追上去,然后和这个老头攀谈,我说我和你儿子是同学,然后我还说我能给你办低保,手续很快就办好了。然后我就装作给他儿子打电话,骗取这个老头的信任,我后来就说我女儿脸上长了一个痣,你手上戴的金戒指让我用用,回去给我女儿擦。后来这个老头就给我了,这个金戒指有17克重,我们骗到手就立刻走了。(2)、还是在2016年3月份的一天,和在邓州市骗那个老头是同一天,我和薛幸伟在邓州市城区西边碰见了一个老太太,我就赶紧喊着她,我就对她说我:“我叫红军,在市政府上班,和你孩子是同学”。后来我接着说你孩子让我给你办的低保手续快批下来了,然后我就装模作样给她孩子打电话,按照我自己的台词,就说我在街上碰见姨了,低保手续马上办好了,然后我就把话转到给我女儿借金戒指治病上。后来我对老太太说,你的金戒指让我用用,给我女儿脸上擦痣。后来我们就开车离开了,这次骗的金戒指有6克多。(3)、2014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薛幸伟开着车到了淅川县城一个地方,碰见了一个老太太,我就对那个老太太说我让认识你女儿,然后我说上次你孩子给我说办低保的事情快办好了,我还假装给她孩子打个电话,电话里就说我碰见阿姨了,你让我办的低保明天就办好了之类的话。然后我说我女儿脸上长个红痣,需要老年人戴的金首饰擦擦去治,后来我就让这个老太太把她的一对金耳环和一个金戒指取下来。这对金耳环有5克多重,金戒指有5克重。(4)、2016年4月份的一天,还是在淅川一个乡镇上,我和薛幸伟开着车到了一户人家附近,看见了一个老太太,她戴了一对金耳环,我就让薛幸伟开车上去,然后我对那个老太太说我认识你儿子,你儿子让我给你办个低保,后来我又说我女儿脸上有痣,需要老年人的金耳环擦,然后这个老太太就同意了,我就没有下车,在车窗户边上把这个老太太的金耳环取下来,后来我和薛幸伟就开着车走了。这对金耳环有4克多重。(5)、2016年8月份的一天,天热的时候,我和薛幸伟两个人开着租来的一辆黑色尼桑轩逸轿车,一路从郏县走到了安徽六安,在六安一个叫丁集的地方,我看到一个老太太在前面走,我就让司机薛幸伟开到老太太前面把车停下来,然后我就和这个老太太攀谈。这个老太太安徽口音重,我就慢慢和她说,我说阿姨,叔叔最近咋样了,上次办的低保办下来没有。我用问办低保的方式套这个老太太的话,然后这个老太太就说她丈夫办了低保,我就说你儿子让我给你办低保的事情办妥了,你明天拿着户口簿、身份证,上镇政府找我。然后我假装接个电话,在电话里说我女儿生病了。然后我挂完电话,我对那个老太太说我女儿生病了,脸上有红斑,现在有偏方能治,要人带过的金子泡酒擦擦就好了。然后我让那个老太太把项链取下来,那个老太太就相信我了,把项链取下来。我刚拿到手来,这个老太太就警觉了,她就问我要项链,我和薛幸伟说快走,她就追着车要,那个老太太把车门拉住,我掰开她的手,让薛幸伟开车加油门走了。这个过程中,那个老太太把我戴的一副眼镜拽跑了。然后我们不敢停留,开车跑了。我被拽走的就是一副一般的眼镜,深颜色的镜框。受害人及他们子女我不认识,我都是为了骗他们才说认识他们和他们的子女。我有女儿,但我女儿脸上没有痣,我就是为了骗那些老年人才这样说的。17、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诈骗金首饰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386元(王某1被骗金戒指)、1702元(张某被骗金戒指)、2709元(王某2被骗金耳环和金戒指)、1250元(项某被骗金耳环)。共计10047元(单位价格258元);证实钟某被骗金项链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960元(单位价格310元)的事实。另有辨认现场笔录、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值鉴定书等证据载卷。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信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信杰犯诈骗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孔信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信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清然人民陪审员 张英荣人民陪审员 刘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