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兰清云与郭来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清云,郭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1735号原告兰清云,,男,土族,居民。被告郭来成,男,汉族,村民。原告兰清云与被告郭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兰清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清云以”被告郭来成去向不明,无法到庭应诉,现本人要求撤诉,待查清被告具体住址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2302元由原告兰清云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蒲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