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孟春风、崔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春风,崔君莲,史广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501号申请人:孟春风,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申请人:崔君莲,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申请人:史广昌,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孟春风等与被告史广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广昌名下房地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清河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12)第03**号]。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史广昌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清河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12)第03**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晓 彦审 判 员 闫 恒 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