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咸阳自强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乙、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咸阳自强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乙,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834号原告王某甲,女,。被告咸阳自强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中华苑小综合楼二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7941010486。法定代表人罗传强,系执行董事。被告王某乙,男。被告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乡红庙村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7974792575。法定代表人徐景权,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咸阳自强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乙、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