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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建雄、廖文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雄,廖文海,龙文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建雄,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廖文海,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龙文迪,女,1988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朱建雄与廖文海、龙文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朱建雄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