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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伟、王照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王照启,张某1,张某2,张某3,藏凤军,于玉红,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保5号申请人:张伟,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申请人:王照启,男,193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申请人:张某1。申请人:张某2。申请人:张某3。被申请人:藏凤军,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于玉红,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藏凤军之妻。被申请人: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兴隆乡政府驻地。负责人:李海科,经理。本院在审理张伟,王照启,张某1,张某2,张某3诉藏凤军,于玉红,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藏凤军,于玉红,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各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车辆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伟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藏凤军、于玉红、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各1万元。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