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东臣、山东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臣,山东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887号申请人:付东臣,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尹堂村。法定代表人:刘庆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东臣与被申请人山东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2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东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236元。期限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付东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广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