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秀兰、吴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兰,吴某,刘萌萌,衡水鑫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72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兰,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吴某。法定代理人:马秀兰,系吴某母亲。被执行人:刘萌萌,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衡水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陈家村。本院在执行马秀兰、吴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萌萌驾驶的冀T×××××号货车一辆。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焦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