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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组织机构代码:63494635-9。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丽燕,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倪庄村委倪庄村128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春,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周晓春,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与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周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八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汽车金融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31669.62元、利息14560.22元(截止到2016年4月11日);承担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431669.6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周晓春对八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晓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八方公司追偿;汽车金融公司有权对八方公司抵押的苏D×××××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为27682130050634)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940元,由八方公司、周晓春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八方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D×××××长安牌(出厂日期2006年4月3日)小型汽车一辆,、苏D×××××江淮牌(出厂日期2007年12月20日)、苏D×××××陕汽牌(出厂日期2007年12月25日)、苏D×××××解放牌(出厂日期2008年6月4日)、苏D×××××陕汽牌(出厂日期2007年12月1日)大型汽车四辆、苏D×××××瑞江牌(出厂日期2008年6月13日)挂车一辆。上述车辆年代较长,已无处置变现之价值,且均未实际掌控,故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抵押物车牌号苏D×××××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因未实际掌控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查封。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信息。5、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但未实际掌控,无法处置,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八方公司、周晓春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戴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