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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海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682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高海涛,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泾川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信息 无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高海涛在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街铁网网咖任网管期间,乘收银员孙某某不备,盗得其OPPO牌R9型手机一部(价值1700)和网吧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70元,后销赃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高海涛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高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意见 无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另查明,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给孙某某赔偿现金29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高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价值207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海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海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海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海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判 决 被告人高海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段 琼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