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太平申请执行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平,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太平,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西街。被执行人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喜荣,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太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大庆嵩天淀粉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太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