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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铮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铮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旺路东9号。法定代表人:冷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铮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农大北四路(吉林省永安电动工具厂院外)。法定代表人:孙世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铮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此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