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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4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占旭、杨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旭,杨保军,杨小喜,杨凤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占旭,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杨保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杨小喜,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杨凤元,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王占旭与杨保军、杨小喜、杨凤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