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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郜春贤与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春贤,李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676号原告:郜春贤,男,汉族,1936年3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被告:李毛,男,汉族,1946年10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春贤诉被告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春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春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春贤撤回对被告李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