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郜春贤与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春贤,李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676号原告:郜春贤,男,汉族,1936年3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被告:李毛,男,汉族,1946年10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春贤诉被告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春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春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春贤撤回对被告李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