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菊桂、周彪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桂,周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陈菊桂,女,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彪辉,男,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菊桂与被执行人周彪辉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彪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菊桂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1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的标的为11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菊桂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