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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卢海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刑初88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海强,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6年8月3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卓国来,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海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妍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